如果被汽车撞了,律师教您正确的维权姿势
更新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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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骑行非机动车在过斑马线时应当牵行等,万一被车辆撞伤,应对方式需要清晰、有序,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和身体健康。那万一发生了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确保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在事故发生后,不论伤势轻重,尽量不要乱动,以免加重伤情或造成二次伤害。等待120急救人员到来,并告知他们自己的不适和受伤情况。
二、报警并保护现场
立即拨打122报警,通知交警到现场勘查,明确事故责任。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使用摄像手机或相机拍照留证。注意保护现场原始状态,避免人为破坏。
三、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尽可能多地搜集和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如记下肇事司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车辆信息、事故现场照片等信息,并尽可能收集现场的目击者信息。如果肇事司机存在无驾照、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要详细记录,另外,从事故发生开始,不管和谁交涉,能录像就录像,能录音就录音,以备后续处理之需。
四、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无论伤势是否明显,都应尽快前往医院接受系统性的身体检查,确保没有潜在的健康风险。如受伤需要治疗,应先安心的接受治疗,把身体养好,住院的话,尽量等伤好了再出院。机动车一般都有交强险,交强险是不区分责任比例的,无论自己承担什么责任,哪怕是全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都应当予以赔付的,最高可以赔到20万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交强险不予赔付的部分,才由第三者商业险按机动车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付,因此,不必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且安心接受治疗。切记,就医时不可使用个人医保卡,根据医保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医保范围,如若使用可能不小心构成医保诈骗。不要听信保险公司讲的,不进医保的药不给赔付,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于治疗因事故引起的疾病,即便保险公司不赔,车主也要赔付。在保险公司来询问工资时,不要轻易透露,你说低了,最后保险公司就按低的赔,有伤残的待伤势稳定后一定要做个伤残等级鉴定,将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保管好,出院时交待医生在出院诊断中注明“加强营养”等建议,这些将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
五、等待交警作出责任认定
配合交警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如果事故涉及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需要等待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交警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如有异议,可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寻求法律帮助
受伤后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等项目。如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听取律师的建议,获取最大化的赔偿。
七、注意索赔时效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索赔时效为三年。在此期限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索赔。如果选择通过保险途径解决赔偿问题,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并遵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
总之,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行人最好的保护。万一过马路时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应先安心的把身体调理好,等病情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对和处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的帮助。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